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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4 浏览次数:5282 发布者:本站编辑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和《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的项目,对其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方面,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三条省发改委下达了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已选定的项目单位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选择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协调推动开展后评价工作;统筹解决后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第六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把关,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承担项目

后评价的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负责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正式后评价报告。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省发改委应当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提出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评价项目,明确工作要求,印发有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改委和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高质量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生产力布局有重大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发生建设方案重大调整的项目;

(四)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可能对弱势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五)使用省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或占比较高的项目;

(六)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七)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八)其他要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完成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对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其相关附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自收到省发改委下达的后评价年度计划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工期、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进度、批准概算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全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或生产经营情况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工程质量、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异及原因分析等;

(五)项目总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建议。

第十四条项目后评价所需资料准备:

(一)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特殊情况下的开工报告、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节能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由省发改委协调相关单位提供。

(二)项目实施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统计资料,相关监管反馈问题整改报告等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

第十五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改委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应当按照适用、可操作、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案。

第十七条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工作任务,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专班,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社会访谈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项目后评价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予以客观反映。

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在提交正式后评价报告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被评价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

第四章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省发改委应当将项目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省发改委应当将项目后评价成果提供给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改委和有关机构参考。

第二十二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后评价反馈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省发改委。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项目等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资料、阻挠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省发改委予以通报批评,在5年内暂停安排该单位其它项目的省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四条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或者评价报告质量低劣的,省发改委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规从项目后评价机构库中除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其列入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省发改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省发改委从本级预算中列支。承担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